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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章程(修正案)

(2016年05月13日)

 

(2015年9月23日国史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AssociationofNationalHistor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缩写:ANHPRC);又称“当代中国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AssociationofContemporaryChinaStudies(缩写:ACCS)

第二条本团体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以下简称国史)研究、宣传和教育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海内外一切从事国史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国史工作的人士,共同推进国史的研究、宣传和教育事业,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益、尊严和荣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三条本团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本团体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提倡理论联系实际和严谨治学的学风。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及挂靠单位当代中国研究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八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国史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促进国史学科的发展和完善。

第七条本团体广泛联系各部门、各地区的国史研究单位、团体和个人,支持和协调国史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八条本团体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及时掌握国史研究动态,努力做好国史研究成果向宣传、文艺作品的转化工作。

第九条本团体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介绍我国国史研究成果,并注意掌握和分析国外研究当代中国史的动态及研究成果。

第十条本团体组织、资助国史研究成果和国史史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主办会刊《国史参阅》,编印反映本团体工作动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通讯》。

第十一条本团体奖励国史研究、宣传和教育的优秀成果,表彰为发展国史学科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本团体开展为实现本团体宗旨和任务所必需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本团体实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

第十四条凡从事国史研究、宣传、教育的单位和团体,承认本团体章程,向本团体申请,经常务理事办公会审核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

凡热心国史研究、宣传、教育的个人,承认本团体章程,向本团体申请,经常务理事办公会审核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从事相应工作;

4.个人会员须由2名现任会员推荐。

第十六条会员加入本团体要遵循以下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办公会审核;

3.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3.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各类书刊,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4.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不得再以本团体会员身份从事任何活动。

第二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候选人由常务理事会办公会与有关方面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顾问及学术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三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主持,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经常性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长会议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1.需要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2.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议程;

3.常务理事会办公会提交的需由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4.副会长的分工。

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办公会由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会长主持召开,负责处理本团体日常工作,对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办公会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办事机构为学会办公室。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3.挂靠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本团体在银行存款的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每年收取500元;个人会员每年收取60元。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